美國案例簡訊-RLMK-0010 8/15/2010 淺談美國專利法中復審 (reexamination)
作者╱RLM&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呂克行(Kao H. Lu)
http://tw.naipo.com/…/web_tw/Knowledge_Center/Laws/US-31.htm
背景
美國專利法中申請複審有兩類:
1. Ex parta – 相關法律條文是35U.SC §§301-307。
2. Inter partes – 相關法律條文是35U.SC §§311-318。
Ex parta 是1980年加入專利法在1984及1994修改過。
(1) 任何人,專利擁有者, 侵權者,可能侵權者或任何第三方都可提出,官費US$2,520。複審申請人可以匿名形式進行。
(2) 要求復審理由, 必須提出當初專利審查中沒有引用到的早先相關文件(Prior art), 限於專利或印刷發表刊物, 這些文件與專利核准範圍有極大相關性。申請複審理由不包括下列理由: 如果是質疑是否是正確發明人,是否提出最好組成(Best mode)及是否在提出申請的一年前已經在市場上販賣。